(一)一般计税方法的核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根据目前有效的规定,上述会计处理可以作为一般计税方法对差额计税的处理方法。因此,有两种处理方法:
1.逐笔账务处理。
对于差额征税业务多或者多种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为了能够更清楚地反映业务发生情况,避免汇总处理带来的可能性错误,建议逐笔账务处理。
2.月末一次性账务处理。
一般适用于业务量小、业务单一的纳税人。月末根据本月含税销售收入,按照一定税率,换算出含有的增值税,从销售收入中转录应交税费。成本费用不得如此处理。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核算
对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差额征税的财务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是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的,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也是不进行抵缴的,因此,一般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增值税,建议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而不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这样处理比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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