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旅游服务;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的捐款;
9、劳务派遣服务;
10、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1、安全保护服务;
1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3、融资租赁服务;
1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1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16、签证代理服务;
17、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其计税销售额应如何计算?
纳税人如发生上述需实行差额征税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应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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