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有多种方式,其中一种是先打官司,打赢了律师才收费,输了就没费用。这种方式就叫做“风险代理”。这意味着,律师要与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风险共担。
当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采用风险委托的模式。婚姻、继承案件能否风险代理,在各主管单位官方文件中态度不一,在全国各地律师行业管理规定中也是各不相同,甚至在法院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近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银柿财经记者注意到,《意见》给“婚姻、继承案件风险代理模式”定下“调子”:禁止包括婚姻、继承案件在内的多种案件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不仅如此,《意见》还对允许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对收费设定上限,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多名业内人士认为,《意见》不仅针对家事案件,对风险代理收费也将带来很大调整和影响。
收或放?主管机构曾有分歧
据了解,律师代理费主要有三种方式:计件收费、按诉讼标的额收费以及风险代理。
其中,风险代理与其他收费方式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先不支付或只支付较少的代理费,等官司打赢了,再根据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倘若败诉,律师则拿不到费用。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魏小军对婚姻继承及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经验。他告诉银柿财经记者,部分离婚案件委托人在讨论收费问题时,会主动向律师提出“采用风险代理”。
而根据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婚姻、继承案件等几种情形除外。
不过多名业内人士向银柿财经记者坦言,在现实中,“禁止在婚姻、继承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比如在离婚案中,部分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暂时掏不出律师代理费,便希望通过风险代理,根据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再支付费用。”
还有多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事律师表示,也有部分精打细算的委托人,在发现风险代理比按计件收费更划算后,也会要求采用风险代理。
事实上,关于婚姻、继承案件是否允许风险代理一事,业界一直存在分歧。
记者了解到,“否定派”认为,婚姻、继承案件按风险代理收费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睦、有违善良风俗亦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肯定派”则认为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仅涉及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并非风险代理的内容,在当下离婚、继承案件财产标的逐渐增大的背景下,除了该类案件具有身份性特点外,其财产争议属性与其他民商事案件几无差异,应一视同仁。
魏小军告诉记者,尽管《办法》规定“婚姻类案件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2013年发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也强调了这一点。但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发布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婚姻家事案件原则上也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
“发改委发文后,《办法》和《指引》并未同步修改,实践中大家的理解不尽相同、各地的管理有严有松,逐渐形成全国范围内复杂的婚姻、继承案件风险代理收费模式。”魏小军直言。
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刘静怡向记者明确表示,自己所在的律所内部有规定,对于婚姻案件,不允许做风险代理;而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按照帮助委托人争取的财产标的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不过记者询问多位婚家律师实践中具体的风险代理收费模式以及操作过程,对方均表示不便作答。
是一禁了之,还是因情施策?
根据最新印发的《意见》,其中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三大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之所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是因为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中,律师最终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与当事人最终实现的权益具有一定关联性,因此风险代理收费只能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继承案件和民生类案件、涉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不宜实行风险代理”。
而且《意见》明确指出,“本《意见》印发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当时发改委的《通知》出来后,不少同行都认为正式放开婚姻、继承案件风险代理的限制只是时间问题。现在看来,却是‘往回兜’了。”对于这一情况,魏小军在感到意外的同时也表示理解。而从发文机构来看,较2006年司法部、发改委的基础上新增了国家市场监管局,由此可见三部门已达成共识,态度明确。
一位婚姻家事律师特别提及,其实在接受风险代理后,律师不仅要面临因败诉而拿不到代理费、自行承担成本的风险,还有可能遇到当事人胜诉并分到财产后站在律师对立面,出现变卦、不履行约定等情况。“自知违规进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一般不会选择诉讼,毕竟把这种事摆到台面上,不仅会令自己拿不到代理费,还可能招来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不过亦有律师提及,婚姻、继承案件明确不得风险代理,也就意味着,不管结果怎样,当事人都得承担固定的律师费,这对部分财务状况不佳的当事人会非常不利。不直接管理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在离婚案中原本可以采用风险代理追索财产,现考虑到需提前支付的较高律师费,或许只能向另一方妥协,忍受损失。
在采访过程中,亦有律师表达建议,能不能不要“一刀切”,而是根据不同的客户,建立一个标准和原则,再具体细化。另外,在服务过程中也要注意提高办案能力和效率,在初期选择好诚信的委托人也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意见》实施会带来哪些影响?
如果说禁止婚姻、继承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是明确了存在争议的问题,那么对于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金额上限,可以说是《意见》中调整较大的部分。
《意见》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对风险代理收费设定了上限,按照100万元以下、1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5个档次,规定最高收费比例分别为18%、15%、12%、9%、6%,相比于《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作了较大幅度的下调。
《意见》还要求加大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力度。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查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类律师服务收费投诉,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和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分别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在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规收费被处罚处分信息,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魏小军认为,上述规定和前段时间发生的一些司法腐败案件有关,主要是考虑到近些年,一些标的额巨大的案件风险代理收费过高,个别律师为获取高额风险代理费向司法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影响司法活动依法进行。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封跃平解释称,一般而言,债权债务案件往往风险代理费收取比例较高。“有的债权人为了能收回款项,愿意花更多钱去购买律师服务,以此来增大收回款项的机率。”
从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变化来看,封跃平认为,上限比例下调和明码标价,释放出不鼓励高风险代理的信号,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律师之间出现无序竞争。
但与此同时,律师的积极性或被打压。“律师承担了高风险,却没有得到预期的回报,还有多少人愿意采用风险代理的模式呢?”封跃平预测,如果风险代理的上限比例只有18%,估计会有一定比例的律师都不太乐意接风险代理,只接受固定律师费的模式,毕竟投入产出比低了。
那么倘若《意见》实施,婚姻律师的收入会不会也随之骤减?在魏小军看来,难免会受到一些影响,但也不会特别大,毕竟婚家法律服务此前也是以固定收费为主流的。同时,只要需求还在,交易就会存在,只是换成了固定收费模式,也许有人会把目光转向定性相对模糊的变通方法。
“其实这两天我们圈子都在讨论这个《意见》,接下来就要看它的落实效果了,也不排除实施起来有难度的可能性。”某律师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