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姑法律体系中油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1、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备案和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无限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 1)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4)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5、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7、 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8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2)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5)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7)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9、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士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3)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0、1)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4)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1、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12、1) 债的相对性:(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2)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3)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伤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3、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4、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15、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3)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 年。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16、 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4)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

17、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

18、抵押的效力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19、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1、1)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3)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2、 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事件;(2)意外事故。

23、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4、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 个月,若超过3 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25、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 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 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3)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6、1)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27、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8、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起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9、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4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30、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31、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2)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冒险作业。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32、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 人以上,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