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抵扣退货账务处理?
1、已经抵扣的发票,次月被销售方作废了,账务处理是:
借:库存商品等(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红字)
2、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3、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当月处理退货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由此可见,当月发生的退货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以及抵扣联后,检查其是否符合作废条件,如符合作废条件,作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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