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写的全国税务系统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系列教材《企业所得税实务》一书第97页、98页指出:企业的存货发生合理损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转出处理,也不需要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就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如果发生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还必须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非正常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注,此处引用的增值税细则系2009年之前的旧细则,实际操作应以新细则为准。)
非正常损失有那些情形?
第一,非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损失,即不可预见的自然天气如地震、台风、暴雨、塌方、泥石流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这类损失除保险公司无第三人可以作为追偿对象。
第二,外部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损失,即难以预见的外部火灾、突然停电、建筑物倒塌等非自身可避免的损失,这类损失除保险公司外,一般还存在第三者作为追偿对象。
第三,内部人为原因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即难以预见的内部火灾、突然停电、建筑物倒塌等自身可以避免的损失,这类损失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适用免责条款全部或部分不予赔偿,从内部相关责任人取得的赔偿收入非常低。
第四,因管理原因形成的货物盗窃、丢失等损失,这类损失一般情况下均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从内部相关责任人可以取得象征性罚款。
第五,因管理原因形成的货物霉烂变质损失,包括保管原因形成的霉烂变质和库存积压原因形成的过期变质,可以从内部相关责任人那里取得象征性罚款。
第六,因管理原因形成的原料检测疏忽导致的次品损失报废,这类损失一般可以从原料的供应商处取得相应的赔偿,还可以从内部相关责任人那里取得象征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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