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定义原文: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原文: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范围与内容由法律规定,与个人意愿无关)
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注意: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权利是一种可以依法获得的实际权力,民事主体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确定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法,并且可以转让、放弃自己民事权利。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荠菜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就、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收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时间为死亡。死亡分为两种:【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是生物层面的死亡,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直接引起的是继承。《民法典》1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拟制(推定)的死亡,如果被宣告人确实已经死亡,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果与自然死亡的效果完全一样。但是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尚未死亡,其依旧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行为依旧有效。当确知被宣告死亡人尚未死亡时,依被宣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新的判决撤销原死亡宣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