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10月,李某和张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李某当天支付50万元定金,第二天支付其余250万元。第二天,李某找到张某希望能预先提供生产设备,但遭到了张某的拒绝,并表示会发律师函解除合同。2019年11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定金50万元。被告表示:从合同签订之日至现在已过3年,超过了诉讼时效。2018年的提议没谈到50万元定金的事,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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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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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需要在法定的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可以在诉讼中因为对方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法院予以驳回,即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沿袭了《民法总则》(已失效)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3年,起算日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民法典》中列举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且经法院查明无中断事由的,则判决驳回超时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

本案中,在合同签订的第二日,张某就发函告知李某因其违约解除双方合同,故次日即为李某知道自己财产权利受侵害之日。诉讼时效从这一日开始算起,至李某起诉之日已经超过3年。李某主张曾经于2018年向张某提出重新合作,但由于证据不足,且未提及退还50万元定金事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行为并不属于中断事由,因此诉讼时效依然延续。故张某的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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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大多为3年,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起6年。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如,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等。若权利人一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那么诉讼时效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