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1.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1.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保基金的

2.因公积金产生的纠纷

3.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种工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金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问题

4.在校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三、仲裁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当事人同时分别向这两个人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2.级别管辖,目前来说我国对级别管辖未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来说区(县)一级都由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对同一争议,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3.指定管辖:受移送的仲裁委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或仲裁委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4.管辖异议,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