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增值税表怎么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4 号) 规定,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2020 年1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8 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 》第19 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2020 年1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 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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