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防范非法集资教育要抢占宣传制高点,掌控舆论主动权,增强人民群众守法用法意识,注重普及金融知识,增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共识,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网友咨询:

2014年7月至2019年1月,王爱国以企业倒*、代办理财业务为由,承诺给付高额利息,通过本人介绍、借款人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从集资参与人包守星、付某、葛某、蒋某、李某、刘某、孟某1、孙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杨某1、杨某2、张某1、张某2、何某、艾洪亮、蔡普、郭建波、海霞、何广平、李福东、李占波、刘春雷、刘奎、刘香芹、柳菊英、马德忠、孙磊、唐海龙、赵国起、张广成、张某3处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69537.955万元,主要用于出借他人、投资及支付高额利息等。截至2019年1月14日,造成被害人包守星、付某、葛某、蒋某、李某、刘某、孟某1、孙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杨某1、杨某2、张某1、张某2、何某、张某36933.5722万元募集资金到期不能归还。王爱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林作平律师解答:

王爱国始终谎称借款用于企业倒*或代办理财产品,但是集资后并未将大部分钱款用于所谓的“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旧债和支付高息,符合司法文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等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王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致使众多集资参与人6900余万元不能返还,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林作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人从业律师二十多年,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特别是参与当地广播电台的法律咨询热线服务律师十几年,在回答帮助市民解决涉及各类法律问题,化解纠纷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