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买车的人也越来越多,随着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伤残、死亡屡见不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都会涉及到赔偿问题,赔偿也有相应的标准,那么伤残鉴定就尤为重要。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也不同,不管是赔偿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不能消极对待。

那么伤残鉴定去哪做?什么时候做?需要哪些资料?多久可以拿到?这些问题都是大家所熟悉但是却不太了解,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1.伤残鉴定要去哪儿做

1)自己找鉴定机构;

2)可以要求交警大队出具鉴定的介绍信,按介绍信上写明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大多数情况,大家都是自己去找鉴定机构去做鉴定

2.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去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即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当事人,从发生交通事故之起三个月,伤情基本稳定就可以做鉴定了,那如果身体有内固定物的,就必须要等到内固定物取出来恢复之后再去伤残鉴定。如果在伤情没有稳定时去进行鉴定,那对于将来恢复之后,是否会有后遗症,会不会恢复的和之前一样,都是有一定影响的,是对自己身体的不负责,所以,四肢、骨头受伤的事故发生之日后三个月起就可以做鉴定,头内部受伤自出院后4到6个月就可以去鉴定了。

3.伤残鉴定所需材料

不管是哪些案件,法院都讲求证据,是要用证据讲话。在交通事故中去做伤残鉴定也要求材料真实完整,材料越完整充分,那鉴定机构所做的伤残级别和结果越公正合理,那我们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要带什么材料呢?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医院就诊病历全部资料

(3)身份证

(4)户口本

(5)伤残鉴定委托书

4.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拿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