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原告在陈述方面是一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原告的陈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4、原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以上的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被告如果需要在法庭中进行陈述的话,那么这个是需要按照原告的陈述内容来进行的,主要就是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和自己的一些想法进行陈述,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