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违约金,属于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按会计准则要求,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同理,支付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上述案例中,B公司收取正向违约金3万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30000÷1.17×17%=4358.97(万元).
B公司收取违约金3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营业外收入2564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8.97.
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同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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