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对加收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并入三税税额中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可见,补缴增值税滞纳金不要计提城建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补交的增值税应先根据用途计提到增值税中,如是未申报收入,则要连收入一起做,如果是抵扣了不该抵扣的进项税,则要先做进项税转出。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1、缴纳滞纳金、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及罚款
贷:银行存款等
2、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
(1)补缴时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2)根据补缴的税金做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3)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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