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纳税人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应各自及时向双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销货方:销货方误操作后,按照国税{2003}785号文件,”购货方将专用发票报送税务局机关认证后,销货方不得作废已开具的发票”的规定,销货方仍按正常业务计提收入和销项税额进行账务处理,以保证此笔业务真实性和增值税链务的完整性.
2、税务机关:销售方主管稽查税务机关在接到作废抵扣联协查任务\\查实销货方已将该笔作废发票进行了收入和销项税的账务处理后,可采取向购货方税务机关出示销货方已将此笔发票进行账务处理的书面证明的方式解决,而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作废抵扣联协查任务,查实购货方已将此笔作废的进项税额等相关科目账务处理后,可依据销货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允许购货方依据此笔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但双方主管税务机关都要做备案处理.
3、购货方:购货方报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后,就应进行进项税额等相关科目的账务处理,即使销售方通知此笔发票误操作作废,购货方也仍按照正常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以解决销货方不能跨月对作废的发票开出负数发票的难题.
销售方跨月发票作废如何处理?
跨月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一张红字发票冲掉它.销货方申请符合条件: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供材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份),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如属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开票有误的蓝字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已丢失,应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和相关联次复印件)(对应蓝字发票未抵扣进项税额时还应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属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提供购货方出具拒收证明,注明发票开错内容以及正确内容.
4).后续操作:销货方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及红字发票在发票验旧环节送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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