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盘盈,既不属于视同销售,也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因此,无需进行增值税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存货均按照价税合计数入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存货盘亏,进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是价税合计数,也无需进行专门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已经申报抵扣的,后续发生盘亏的,除需按照会计制度处理外,还要分析盘亏的原因,并做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需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凡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存货盘亏,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发生损失的因果连带关系是什么?
企业发生损失一般来讲会在两种情况下产生,所以该问题涉税处理首先需要捋清楚损失发生的原因,然后再按照税务稽查角度进行分析,才可以得出完整的、准确的税务处理,否赞就会产生后期税务否定的风险.按照损失的因果连带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种损失表现形态是:企业由于业务的特殊性和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这种损失税收上称之为”正常损失”.
例如:发生自然灾害以及特殊行业自然损耗.如:发电、输油、自来水、煤等,都会在输送中发生一定的损失,例如:拉煤过程中遇到大风也会产生一定损失.对此,损失税务稽查中都会要求企业提供行业损耗率来确定增值税进项是否需要转出.其特征:就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所以这种损失在无法控制个预测的情况是不需要做增值税进项转出的.
第二种损失表现形态是: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这种损失在税收上称之为”非正常损失”.
例如:一家企业库管员在晚上值班过程中,由于酗酒睡着了,客房货物被盗.这种损失在税务稽查中就会被认定为管理不善所致.这样原因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均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即:需要做增值税进项转出.
在此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需要做增值税进项转出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对其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进行不予以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处理.
库存商品盘盈做进项税转出吗?整体上来说是可以不用转出处理的,因为企业在库存商品的盘盈的时候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处理的,因此可以不用做增值税处理的;上文中对此库存商品的盘盈和盘亏的处理资料都有提及,当然如果你们对此内容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更多的会计处理资料都在本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