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有很多,比如车辆被盗、找不到停车位等等,但只要物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业主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是缺乏合法依据的。

今天华律网就来给大家讲讲为什么一定要交物业费

案例:

某小区部分业主以占道停车情况严重、环境卫生维护差、车辆进出管理不严、违章搭建无人管等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现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导致物业服务人员工资无法及时发放,小区环境愈加脏乱,形成了恶性循环。

最终,这些业主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目前,涉及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达59件,其中56件经法院调解后,业主主动交纳物业费。

那么,业主们这么多看似“正当”的拒交理由没有一个被法院采纳,这是为什么呢?

比如有的业主认为自己根本就不需要物业服务,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物业费了呢?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业主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的抗辩理由,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整体性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方面内容,而不是单个业主的绝对支配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往往人数众多,共有部分的利用和管理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以团体意思决议,而不能以单个区分所有权人的个体意思为准。正因为如此,在关系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上,必须由业主共同作出决议,并且该种决议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

我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签订,即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进行抗辩。

还有的业主认为自己长年不在家居住,也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这种情况也要交纳物业费吗?

答案是肯定的。就像之前说的,物业公司请求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权利为契约请求权,其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便已经尽到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存在业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空间,业主需按合同缴纳物业费。

如果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还有业主认为自己并没有直接跟物业签合同,是不是就可以不交钱了?

不是的,根据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不管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还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都不是业主逐个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前者是建设单位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后者是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但这两种合同在性质上与业主本人签订无异。

说了这么多,大家是不是觉法律总是站在物业公司这边了?

其实也不是。个别业主拖欠物业费,对那些已经交费的业主来讲是不公平的,更有可能造成物业公司在无法收回运营成本的情况下,降低现有服务质量的恶性循环。

也就是说,不交物业费,其实是自毁,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更不是维权。一个业主不交物业费,首先就失去了业主享有的权利,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单个业主无权不缴纳物业费。不缴纳物业费是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是与全体业主为敌。这就是为什么必须缴纳物业费的根本原因。

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一方面,物业公司应积极听取业主的意见,加强与业主的交流与沟通,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的初衷虽然是为了以此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改善,但整体环境的改善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业主的共同维护。

对于公共部分的管理,需要全体业主协商进行。同时,业主在发生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要及时向具体的责任方主张权利。业主之间要拧成团,如果确实是物业公司的问题,比如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费已交却仍然不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等,业主也可以一起协商,将物业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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