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保比例降低为3%是否有规定

国务院总理在2017年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相关政策解读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4、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5、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6、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由此可见,国家在质保金的比例缴纳上确实进行了下调,这对于企业来说更有利于工程建设,进一步缓和了企业的资金周转。这对于工程的质量也能带来一定的连锁反应。关于相关的政策解读也希望大家能有清楚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