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1994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报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推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其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进企业设备更新,1996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该通知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单独购入的软件,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最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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