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跨月的发票因为已经抄报税了,发票就无法作废了,因为开票系统上的数据已经上传到国税服务器里去了;所以只有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处理了.而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是需要购买方先在开票系统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好,上传国税局服务器;等出现信息表编号后,然后销售方根据这个信息表编号再来开具红字发票的.
购货方先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步骤:
1、登录税控发票开票软件;
2、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填开;
3、购买方申请—-选择已抵扣或未抵扣—-确定;
4、进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输入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打印—-上传该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得到信息表编号即可.
作废的发票遗失了该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以上就是普通发票跨月作废怎么处理全部内容,.如果大家还存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老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