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方法》(洛阳管委〔2008〕2号)规定,洛阳市对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情况如下:一、缴存基数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洛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方法》(洛阳管委〔2008〕2号)规定,洛阳市对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一、缴存基数

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工资总额包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1121元,即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07元的3倍。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倍的缴存比例按1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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