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1)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计提的附加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3)季度末时,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建议转到”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小贴士】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不包括,当期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已缴纳的增值税.
(4)季度末时,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季度内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冲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红字)
【小贴士】冲回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不包括,当期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已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未达起征点是什么意思?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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