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答:企业税款滞纳金,罚款之类的都是进营业外支出,而且还不能税前抵扣.
发生滞纳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现金)
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的会计分录为:
1、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罚款支出
贷:银行存款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缴税费 —企业所得税
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注意:这笔营业外支出年终计算成本核算应纳税所得时应剔除,不得计入成本.
以下可以通过补税而不用交滞纳金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实务中的情形可能会非常复杂,特别是一些税企间有争议的事项,或者纳税人还涉及其他经济犯罪事项,税务机关、公安刑侦,甚至纪委等相关部门介入后,处理周期长,相关部门还会调取纳税人财务、税务等资料,客观上造成纳税人无法申报纳税,面对强势的政府机关,如何证明并非纳税人原因导致”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通常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2、”经批准延期纳税”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法定情形有二: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经批准延期申报的
作为法定事由之一,根据《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二条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税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对企业的罚款、滞纳金等,企业均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是经税务机关查处的,他们会有”调整帐务通知书”,上面调整账目的分录都有的,还有金额,一式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企业会计留存一份.以上就是以前年度的税务罚款怎么做会计分录全部内容,更多相关的会计内容,请持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