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所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的信息是总分公司的合并数据,所以在判断是否小型微利企业时,是以总分公司的合并信息来判断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则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计算总分公司合计应纳税额.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自2018年1月bai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予以扣减.
分公司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答案是不可以的哦,因为分公司要和总公司一起汇总缴纳所得税,所以不可以享受国家颁布的微小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小编也有在上文详细的叙述,今天的文章就分享到这里了感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