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CAS 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新准则第九条规定,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一)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新准则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此条件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劳务派遣到另一家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代理服务、租赁服务、常年法律服务等大部分劳务行为,均符合此条件.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这种情形比较少,主要是在客户控制的地方建造的,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的不动产而发生的建筑劳务.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二)属于某一时点内履行履约义务
本准则采用排除法,如果不符合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的情形,就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三)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这时候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1、产出法
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
2、投入法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根据以上方法还是无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四)某一时点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确定商品控制权转移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什么叫单项履约义务?以上文章给大家介绍了什么叫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不清楚的朋友仔细阅读一下上文吧.会计知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才能得以提升自己,大家平时也要拓展练习.今天就到这里了,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