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的纳税规定如下:
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
2、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
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 1995年 6月 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当期销售额中,依照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因此应注意在没收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的押金时,不再计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因为在押金收取时就已经并入了酒类产品销售额中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即与销售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方法一致).很明显,对于非啤酒、黄酒类酒类产品销售,其账务处理比较特殊,应该在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将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计入”营业费用”账户核算.
①取得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借:营业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②如按期退还包装物押金,作收到押金时相反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银行存款
③如逾期没收其押金,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营业外收入
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是什么意思?
所谓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是指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商品里包含不随同商品一起卖的包装物,这些包装物是需要收押金的,押金等你归还包装物的时候会退还,一般有一个归还期.
如果到了归还期包装物还没有退回,那说明这些押金有可能就不会再退还给顾客了而成为企业的一项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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