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专项储备购买安全设备怎么做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预提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用专项储备购买安全设备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提取安全费用
借:制造费用600
贷:专项储备600.
购入安全设备
借:在建工程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
贷:银行存款5850.
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200
贷:银行存款200.
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5200
贷:在建工程5200.
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借:专项储备5200
贷:累计折旧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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