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汇票的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收取票据款项者.任何人都可以是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当商业汇票的收款人.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所以收款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当事人 实践中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因为我国的票据法规定出票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作为出票人的相对人的收款人就必然是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由于商业汇票除了具有远期付款的信用外,还有担保和融资的功能,一旦需要当事人兑现担保责任,必然要以真实的资金支付,在市场行为中通常只有买卖合同可以使交易的财产增值,所以《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在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签订传动带协议之前,须审查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
专票的”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到底能不能我们先看有关发票管理文件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这个文件只说了发票开具的基本内容,其中包含了”开票人”等信息,并没有规定”开票人”应该如何填写.再看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个文件里也没有提到”开票人”的问题.
对于”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不可以是同一个人,铁蛋认为为同一个人并不违背任何文件,另外个人独资企业整个公司只有一个人,就会出现”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凭什么不让人打同一个名字?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可否为”管理员”这个问题,铁蛋的态度还是比较折中的,毕竟”开票人”应该是一个人名,不可能是无人操作的,既然有人操作就应该用人名,最好不要用”管理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要求严格一些,如果是普票标准相对宽松一些.
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吗,中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规定,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也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有的企业将开票人担任管理员,这是不合规的,但有企业这么做,说明,影响不大,小编不建议这么做,好了,本文介绍到此,欢迎关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