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行为是否算非法拘禁

不算。依《刑法》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关键。这种非法可以是使用捆绑、殴打、关押等暴力手段,也可以是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对受害人实施威胁,使受害人陷入高度恐惧之中,被迫听从犯罪嫌疑人的摆布,不敢逃离,从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可以是其他的一些非法手段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关键,是看是否采用非法手段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不顾受害人的反抗,将其强行押上其车辆,又将其送往公安机关,在此过程中,确实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但非法拘禁罪的核心要件在于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受害人系网上逃犯,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由此可见,受害人系正在被追捕的逃犯,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立即扭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公民当然也有权将其扭送。有人认为扭送者和受害人存在经济纠纷,其扭送是为了其一已私利,所以其扭送行为不合法。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至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其目的在于发动群众,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其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行之有效的,也确实帮助司法机关侦破了大量刑事案件,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尽管白某扭送的动机不纯,是为了一已私利,但其扭送行为客观上有利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其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又具有法律依据,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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