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现行税率为16%).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计税方法规定如下: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对取得的租赁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如出租的有形动产属于在试点前购入或自制的,则可对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出租人在收取租金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依次可以扣除以下税费
1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有合法票据证明由出租人负担的修缮费用 准予从税前据实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租赁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4000元以上的, 减除20%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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