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第32号,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计档案的类别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期限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30年
记账凭证30年
会计账簿总账30年
明细账30年
日记账30年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其他辅助性账簿30年
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0年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
银行对账单10年
纳税申报表10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
会计档案的内容和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以企业和其他组织为例)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上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针对”企业注销后会计档案怎么处理?”这一问题的解答.企业注销之后的会计档案是不可以私自销毁的,可由终止单位先进行代管.我们会计档案的保管也是有期限限制的,可分为永久和定期,具体可参考上述表格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