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钱买房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婚前借钱买房,是一方婚前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保险看来,债务人在拟借条的时候应该备注说明该借款的用途,以免将来的纠纷。
婚姻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
仅用于与个人有关的、与共同生活无关联的、或者虽与共同生活有关联但夫妻对方不同意,靠单方意志形成的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
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很难准确判断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如果债权人要求偿还,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不过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二是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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