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丝用于连续加工是可以抵扣消费税的.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供销社购进的烟丝连续加工成卷烟是用于直接销售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销售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烟丝与消费税关系:
1、烟丝是单一环节课税的税目,只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缴纳一道消费税,所以卷烟生产厂生产烟丝销售的时候需要缴纳消费税;
2、外购烟丝不加工,直接出售(不论是否加价)都不再缴纳消费税,也不得抵扣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如果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话,需要缴纳消费税,同时允许抵扣之前环节的已纳税额;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等卷烟销售的时候需要缴纳消费税,同时允许抵扣之前环节烟丝的已纳税额.
卷烟和烟丝的消费税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香烟的消费税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定额税率+销售数量*比例税率
一、法律规定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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