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根据货币收支是否来作为收入确认和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企业经营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发票收入和权责发生制收入的不同
如果是签订合同的形式取得收入,已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来确定收入的实现;如果已开票金额大于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那以开票金额作为收入.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是指以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而不问货币资金是否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就是说,一切要素的时间确认,特别是收入和费用的时间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它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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