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会存在母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只是认定资格的问题,母公司跟子公司是分开核算的.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有3点:
第一,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于等于50万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等于80万为一般纳税人;
第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500万不含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子公司能用母公司的资质吗?
母子公司为两个独立法人,虽然在内部管理中子公司有可能被纳入公司部门的模式管理,但是在投标中资质是不能通用的,可以分两种情况(以下两种情况不考虑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质的其他要求).
一、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允许并采用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以上就是小编对”母公司为小规模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吗”这一问题的解答,因为目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所以说纳税认定都是单独核算的,假如母公司从事的是货物批发或零售,营收100万;而子公司却营收200万,此时就满足此问题的条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