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1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后来改成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主要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预收工程款预缴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预缴税款的具体时间
相比较而言,税法文件对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的具体时间更为具体.比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而对于建筑业企业具体什么时间缴税,并没有类似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收到业户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应该在收款后及时向机构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异地施工项目)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建筑公司什么时候预缴增值税?”这一问题的解答.我国有关税法文件上,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预缴税款的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具体时间没有规定.建筑公司业预缴增值税,一般是出现在上述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