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预提成本?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2条规: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此类事项是否可以适用34号公告第6条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32条列举的可以预提计入成本的项目,属于对34条实际发生支出的补充规定.也就是说,除第32条所规定的项目可以预提外,其它成本费用都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取得合法凭据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同样适用与房地产企业,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依据的31号文件第32条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不受在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有效凭证的限制性规定.这也就是说明,房地产企业依据31号文件第32条所预提的成本费用是明确规定可以预提扣除的项目.
房地产开发成本预提会计分录是怎样的?
预提成本分两种情况:
1、成本组成因素不需要经过入库出库环节的做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2、成本组成因素需要经过入库出库环节的又分为两种情况:
(1)使用原有库存材料(或产成品)的做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或产成品等)
(2)使用新采购(或新出产)未办理入库手续的材料(或产成品)的做如下分录:
首先做预估入库分录: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然后做出库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或产成品)
当能确定实际成本的时候可以将该笔业务红冲后,根据实际金额填制分录,也可以根据差额填制相关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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