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收取预售房款,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风险报酬没有转移)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将该种行为作为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和预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房地产预收销售房款就应按会计、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取预售房款(这时可以给客户开具收据):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期末计算交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贷:银行存款
当收取客户全部房款,会计确认收入(这时可以给客户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借:预收账款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销售商品满足什么条件确认收入?
税法上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有些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对一般的商品销售而言,企业会计核算时执行《会计准则第16号–收入》的有关规定,在税收收入的确认上适用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房产企业收入确认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整体上来说,其实通过上文小编老师汇总的相关介绍资料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和会计上都是有所差异的,同时预收账款的相关账务处理应该是可以计入预收账款分录处理的,在本网站上还有很多相关的资料是可以学习的,欢迎你们来这里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