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会不予采纳该陈述,并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处罚。
虚假陈述的成因
1、道德诚信缺失。传统的诚信为本的观念被唯利是图的实用主义价值观所取代,这些人成天所思考的是怎样把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至于所采取的方法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道德诚信原则,在所不顾。
2、趋利避害心理。诉讼中,当如实陈述将有可能使自己失去既得或可得利益时,便本能地选择采用虚假陈述,当然,这种心理与诚信根本缺失尚不能划等号。
3、书面证据缺失。由于足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书面证据缺失,当事人的行为多从口头而来,一旦形成纠纷,便为虚假陈述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4、合同条款不完善。某些合同纠纷因为一些主要条款欠缺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当事人便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进行对己方有利的陈述。
5、财务手续不完备。如付款不签字、结帐不收回欠条,一些微型企业老板一人身兼出纳、总账、保管员、发货员数职,不建帐、不记帐或者票据不入账等等,一旦产生纠纷,根本无据可查,使虚假陈述者有机可乘。
应对虚假陈述的方法
1、强势推进诚信文化建设。采取政府主导、传媒搭台、全民参与的方式,通过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诚信文艺下乡、诚信标兵评比、诚信企业挂牌等多种方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诚信文化,使诚信深入人心,形成讲诚信光荣、违诚信可耻的道德观、价值观和社会舆论氛围。
2、加强小、微型企业的财务管理。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能动培训等服务,鼓励、引导小、微型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日常财务收支行为,避免财务漏洞或财务瑕疵。
3、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实施民商事合同行为时,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提高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对合同的主要条款采取多层审查、把关模式,防范因不懂法律、粗心大意、业务不精等出现的主要内容缺失或用语歧义现象。
4、法院加大对虚假陈述者的制裁力度。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故意进行虚假陈述、证据确凿的,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妨碍民事诉讼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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