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支付佣金的比例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佣金扣除比例内外资企业有别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但支付给非本企业雇员的个人有5%的限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如果单位向本单位雇员支付佣金,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工资薪金性质支付,并入计税工资处理.
但是,税法对保险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有特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文件同时规定,保险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按此规定,保险企业支付给单位代理人的手续费,在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在推销寿险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可以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
上文介绍了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佣金支出扣除,在限额以内的部分,是准予扣除的,并且还举例说明了内外企业的区别,通过上文我们也了解到了具体内容,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应该了解相关操作,感谢你的阅读,欢迎持续关注本官网资讯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