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招标采购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新要求
第一, 责任主体更明确
按照《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即是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取消财政审核环节,由预算单位依法确定采购形式、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管方式由原来的事前监管转变为事后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施采购,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管束范围更广泛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明确和细化:一是明确了财政性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是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是细化了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范围。《实施条例》细化了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是指政府购买为了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的那部分服务,例如公车维修、加油、保险及公务印刷等;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更广,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例如养老、医疗、社工、慈善、法律援助等。
第三,采购管理更标准
《实施条例》规定建立政府采购管理标准化的要求主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采购需求标准,是指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根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也就是说,采购人应当在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项目的技术和服务标准。在确定技术和服务标准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二是实行流程的标准化。政府采购流程再造重点在于突出预算执行的主体地位、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实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的转变。在简化财政审批程序后,要求各部门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工作的领导,并按照新《预算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三是实行采购文本的标准化。国务院财政部门将按照《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实现文本模块化,减少照搬以往标书版本而出现的失误,提高标书编制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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