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确定,主要是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等生产经营方式中,以及在进口和核定计税价格等环节中体现,不同的方式和环节,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采用自产自用的方式,《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某酒厂将自产的2吨白酒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没有同类白酒销售价格,成本为10万元.则计税价格=(10+10×10%+2×0.2×0.5)÷(1-20%)=14(万元),应纳消费税=14×20%+2×0.2×0.5=3(万元).
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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