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预收收入是否计缴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 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人.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收人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人总 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人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

提供劳务收人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人.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因此,建筑企业的预收收入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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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记入成本吗

建筑行业预交的个人所得税,是直接进项目成本,异地项目是核定征收的,该项目工人的工资,还需要在全员全额申报.

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

……

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

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根据规定,只要支付了项目所在地人员的工资、薪金,即须对相应人员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如果在项目所在地已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后,机构所在地不需要再进行申报,税务不得重复征税.

但如果在项目所在地按1%核定征收个税后,机构所在地还须对异地施工人员进行全员全额个税申报,并且,核定的个税税目若是”工资薪金所得”,则可以进行抵扣后缴纳.

建筑业的预收收入是否计缴所得税?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学习,小编得到的结论是:建筑业的预收收入是要计缴所得税,因为企业的预售收入已经是确定收入,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小编已经整理到了上文中,大家认真学习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