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分为三种形式,其权利的主体也有所不同。乡(镇)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全乡(镇)农民行使;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村农民行使;村内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农民通过农民大会来行使。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

1、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行使法律上对土地的占有权。

2、利用集体土地修建农用设施和进行农业生产。如修建水库、水渠、农用公路,种植农作物等。

3、可以将土地交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作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或者通过承包经营合同发包给农民使用。

4、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兴建乡村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联营。

5、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以下条件下可以收回:第一,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解散;第二,原用作宅基地的土地,房屋拆除后,房主不再在该基地上建房的;第三,使用集体土地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不宜由其继承人继续使用的;第四,土地使用者违法用地的;第五,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需要,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