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如何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房地产企业用开发产品抵债如何确认收入?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对拆迁对象来说是补偿的一种方式,但是对企业来说是缓解现金发放的方式,也是债务中的一种,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通过小编的分享,知道怎么处理了吧?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