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什么是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资金余缺.资金拆借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存款和放款汇入和汇出形成资金多余或不足时,以多余补不足,调节准备金,求得资金平衡的有效方式.根据交易的性质,资金拆借主要分为头寸拆借和同业借贷两种类型.主要特点:
其一,它是一种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贷款人需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利息,利率由双方议定,可以低于或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其二,它不受企业相互关系的限制,可以在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没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可以在本系统内企业间进行,也可以在系统外企业间进行;可以在本地企业间进行,也可以在异地企业间进行.
其三、它作为企业之间提供的信用,因受自有资金数量的限制,融通金额一般比较小.因此,在拆借活动中,往往要采取由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方式进行调剂.
房产企业因资金拆借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早在2009年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就有明确的说明,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大家记住了吗?好了,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