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用的土地是否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规定: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事.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认真清理、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全面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从上述文件下发后,各地全面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除了保留省级税务机关对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权外,其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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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使用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开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2010年11月底前交付土地使用权,不管是否进行开发,都应该从2010年12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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