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

二、股权投资损失必须符合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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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应当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股权投资损失向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扣除.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当核销的企业的股权不得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企业的财税处理中,股权投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依据相关政策,股权投资损失,如果具备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条件就可以扣除,否则就不能.具体条件是什么,小编已经在本文中做了细致的分享,大家快来学习吧.感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