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关于核定方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并且,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此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上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有哪些方法?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35条或者第3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方法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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